7 月 12 日,海牙國際仲裁法庭就菲律賓針對中國在南海的主張所提出的仲裁案作出眾所期待的裁決。認為裁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且要求雙方遵守裁決的國家和地區的數量將決定該裁決的最終價值,因為國際壓力是該法庭唯一的執法機制。在最近幾個月,「亞洲海事透明倡議」(AMTI) 援引公開發布的官方聲明,以致力於判定各國家和地區對於該裁決所決定採取的實際立場。比較自 7 月 12 日裁決以來之全球支援程度和各個國家與地區幾個月來對於判決所持之立場,頗具啟示意義。有關該問題的完整官方立場 (裁決前和裁決後) 清單可見下方。

 

局面變化莫測


在 2016 年上半年,北京意識到該案的裁決即將到來,便投入外交努力以說服全球各國政府表達對其立場之支持,即認定仲裁法庭對此案件的裁決非法且缺乏司法管轄權。在裁決當晚,中國外交部宣稱有超過 60 個國家表示支援中國的立場,但並未提供詳盡情單和證據來予以證明。最後,AMTI 確定 31 個國家公開支援北京的立場,4 個國家拒絕支援,以及 26 個雖然中國已宣稱獲得其支援但其仍然公開保持沉默,或發表的聲明比中國更模糊的國家。相反地,40 個國家表示仲裁判斷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要求中國和菲律賓雙方都遵守仲裁結果。

在仲裁之前…

在仲裁公布後的當月之內,AMTI 已確定 7 個公開要求尊重仲裁結果的國家,33 個國家已發出一般性的肯定聲明,提及了仲裁結果但沒有要求雙方遵守仲裁,9 個國發表了過度模糊或中立,且未提及裁決的聲明,而有 6 個國家已經公開拒絕接受仲裁結果。仲裁前後支援程度之間的一些差異顯而易見。

在仲裁之後…

在 3 月發布的一份關於南海的聯合聲明中,28 個歐盟會員國和 3 個非會員國發聲表示支援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CLOS) 的有約束力之仲裁。但仲裁結果發布後,這些國家在另外的一份肯定聲明中未認定最終仲裁具備合法約束力。這些國家包含德國、法國、義大利和英國,在 5 月於日本舉行的 G-7 會議上,所有國家都在聲明上簽名要求中國遵循即將作出的仲裁結果。在 3 月聲明上自願簽名的其中一個非歐盟會員國 – 蒙特內哥羅,甚至在 7 月 12 日仲裁結果之後扭轉立場,而與中國一同拒絕接受仲裁結果。

南海仲裁顯示的支援程度與一個國家的貪腐程度和政府/法治實力有極大關聯 …

有數個亞洲國家 (印度、馬來西亞、緬甸和南韓) 在仲裁之前仍然保持沉默,但在仲裁之後發表了肯定聲明,但並未明確號召中國遵守法庭的裁決。在此同時,台灣因為法庭將太平島 (台灣在南沙群島唯一佔領的地物) 裁定為礁而非島而拒絕接受裁決結果。但自裁決以來,中國之前主張的大多數支援並未得到明確證實。在判決前,中國的大多數奧援 (來自阿拉伯國家聯盟的 22 個國家) 採用聯合聲明,其中包含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 298 條所規範 (中國主張仲裁程序無效,因為它們確實涉及劃界而本就可獲豁免),提到可免除強制解決特定類型之爭議的國家權利。對於一般原則的支援並非是對近期裁決的公開反對。

南海仲裁顯示的支援程度與一個國家的貪腐程度和政府/法治實力有極大關聯,一如「全球清廉指數」(CPI) 和自由之屋的「世界自由」分數所衡量。雖然有例外情況 (大多數是與南海或類似爭議直接相關的國家),但一般而言,國內較尊重法治和較遠離中國經濟制約的國家,比較願意更明白地為仲裁和國際法律辯護。

表達支援仲裁的國家平均 CPI 為 67 且「自由之家」分數為 81,而那些正面認可仲裁但未要求中國遵循裁決結果的國家平均則為 62 及 86。比較之下,那些公開反對仲裁的國家平均 CPI 為 37 且「自由之家」分數為 50。

AMTI 已經將仲裁前中國立場的支援定義為明確公開聲明:1) 仲裁法庭缺乏司法管轄權或合法性;2) 應尊重各國有自己選擇爭議解決方案之權利 (因此,強制爭議解決機制 (如法庭) 無效;或是 3) 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 298 條所規範,應尊重可免除強制解決特定類型之爭議的國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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