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爭議海域的演變


亞洲海洋爭議已經遠遠超過東海和南海的範圍。從印度洋到鄂霍次克海,此區域長久以來對於海域、海床及其埋藏資源的爭議未曾停歇。雖然進展緩慢得令人沮喪,但在 21 世紀期間,亞洲爭議海洋空間的範圍並未維持不變。在新爭議產生的同時,某些邊界問題也已經解決,這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超過 200 海浬的大陸棚主張。而在某些次區域中,其中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證明他們比其他國家更想要解決爭議的決心。

 

 

 

亞洲海洋爭議


注意事項:這些地圖將中國和台灣的主張視為等同。除非國內立法或國際規定另有指明,否則均假設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為 200 海浬。

 

 

解決爭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 70 年,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 20 年,亞洲臨海國家的爭議衝突有增無減。但這並非全部事實。亞洲國家已經證明他們願意妥協,以便管理和解決其爭議。無論是透過協商或第三方仲裁,此類解決方案的步調和創意在 21 世紀期間都已經有所提高。對於仍尚待解決之爭議,近期的許多協議都帶來了正面和負面的教訓。

Gulf of Tonkin Maritime Boundary Agreement
北部灣海洋邊界協議

越南與中國,2000 年:

這個劃分中越北部灣海洋邊界的協議,是中國唯一順利解決的海洋邊界。若要獲得更深入的見解,請參閱 Isaac Kardon 最近的 AMTI 分析 「另一個北部灣事件:中國忘記的海洋妥協。」

關鍵重點:

  • 中國願就海洋邊界進行協商並作出讓步,包含提供更多北部灣地區給越南,以表示承認越南擁有更長的海岸線和更多島嶼。
  • 雙方同意分享邊界兩側魚場的隨附協議是爭議得以解決的關鍵。
  • 而石油和天然氣權利等難題則「暫時擱置」,以等待雙方達成共識。
  • 在協商海洋權益時,協議並未忽略島嶼,而是只是部分承認其地位。
Singapore-Malaysia Pedrea Branca Dispute
新加坡-馬來西亞白礁爭議

新加坡與馬來西亞,2008 年

國際法院 (ICJ) 已解決馬來西亞和新加坡之間對於白礁、南礁和中岩礁的數十年爭議 – 其中判決白礁歸新加坡、中岩礁歸馬來西亞,而南礁則「視其所在位置之領海而定」。

關鍵重點:

  • 第三方仲裁可解決長久且棘手的爭議,但只適用於取得雙方的政治承諾時。
  • 如果不定期奉行,歷史主張則會失去其價值。柔佛蘇丹 (現在屬於馬來西亞的一部分) 原本擁有白礁之治權,但馬來西亞並未對新加坡長年來對白礁行使之治權提出異議。
  • 無法獨立主張低潮高地為領土。法院裁定南礁在潮水高位時會被淹沒,且應屬於擁有海床治權之國家,需待日後領海劃界來裁決。
Malaysia-Vietnam Continental Shelf Joint Submission
馬來西亞-越南大陸棚聯合提案

來西亞與越南,2009 年

馬來西亞與越南很罕見地向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提交聯合提案,其中將主張範圍延伸至南海南部的海床,但同意在爭議區域追求聯合開發。

關鍵重點

  • 對明確劃定邊界而言,資源分享協議是可行的替代方案。
  • 按照該聯合提案,與延伸大陸棚的爭議主張相比,每個國家優先擁有 200 海浬的 EEZ。每個國家可將其大陸棚延伸至另一個國家的 EEZ 邊界,但不得超過該範圍。
  • 菲律賓抗議該提交內容可能侵害其專屬延伸的大陸棚,因此在多方爭議中,雙邊協議難以得到每一方的認同。
  • 其結果顯示了面對歷史主張時的海洋法限制。馬尼拉也抗議提交內容忽視其對馬來西亞沙巴一部分的主張,但中國則表示有爭論的海床位於「九段線」內。
Bangladesh-Myanmar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孟加拉-緬甸海洋邊界爭議

緬甸與孟加拉,2012 年

此孟加拉灣 EEZ 及大陸棚的劃界是國際海洋法法庭 (ITLOS) 有史以來的第一項裁決。若要瞭解詳情,請閱讀 Sarah Watson 的 AMTI 分析 孟加拉/緬甸海洋爭議:和平解決的經驗」。

關鍵重點:

  • ITLOS 等法庭可用於和平解決亞洲的爭議。
  • 接受妥協讓雙方都能使用石油和天然氣資源,之前雙方都拒絕此作法。
  • 但孟加拉凹岸線等特殊情況是公平劃界時需要重點考量之因素。
  • 解決方法可產生正面的連帶影響;ICJ 在兩年後便已劃定印度-孟加拉海洋邊界。
Japan-Taiwan Fisheries Agreement
日本-台灣漁場協議

日本與台灣,2013 年

日本與台灣在爭議的釣魚台附近建立一個雙方漁民都能捕魚的區域 (不包含 12 海浬領海)。小谷哲男在新 AMTI 分析  日本台灣漁場協議:策略成功,戰略失敗?」更深入地探索此協議。

關鍵重點:

  • 該協議對於緩和因日本政府將爭議島嶼國有化而引發之雙方緊張情勢至為關鍵,而且與北京採取的對抗性作法截然不同。
  • 有爭議的領土爭議可以擱置,以期達到對雙方有益的經濟目標,即使在策略互信程度相對較低的東北亞亦不例外。
  • 政治考量有助於判定策略協商目標;東京的主要考量是阻止台北和北京在釣魚台問題上站在同一陣線。
  • 達成協議只是第一步。漁場協議的有效實施仍在進行中,而且預估會費時數年才能完成。
Indonesia-Philippines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印尼-菲律賓海洋邊界爭議

印尼與菲律賓,2014 年

經過 20 年的協商之後,菲律賓在 2009 年決定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出海洋主張的做法,為西里伯斯海的 EEZ 邊界劃界協議達成一致奠定了基礎。

關鍵重點:

  • 先不理會歷史主張 (在此情況下,菲律賓的邊界是依據「1898 年西班牙條約」劃定) 可作為實現雙方互惠解決方法的契機。
  • 劃界作業可逐步進行;馬尼拉及雅加達已承諾接下來要解決大陸棚重疊的問題。
  • 無論邊界為何,主張方仍可在主要倡議上攜手合作,「2007 年珊瑚礁大三角倡議」就是最好的證明。
  • 面對某些區域 (如南海) 的棘手爭議時,並不妨礙某些國家和地區在其他邊界問題上取得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