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争议海域的演变


亚洲的海洋争端已大大超出了东海和南海的范围。从印度洋到鄂霍次克海,该地区有关海域、海床和蕴藏的资源的难解争端也由来已久。令人沮丧的是,解决进度十分缓慢,但在 21 世纪,亚洲争议海洋空间的格局并不稳定。一些边界问题已解决,同时新的争端不断涌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延伸大陆架到 200 海里外的主张。经验表明,一些次区域的国家/地区比其同伴更加致力于解决争端。

亚洲海洋争端


注:这些地图将中国和台湾的海洋主张视为相同。除非国内立法和国际文件中另有说明,否则假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 200 海里。

 

 

争端解决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70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 20 年,亚洲海事问题仍然争议不断。但这并不是全部。经证实,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第三方仲裁,亚洲国家/地区愿意和解,以管理并解决争端,在 21 世纪,此类解决方案的速度和创造力均有提高。对于仍未解决的这些争端,近期签署的许多此类协议带来了积极和消极的经验教训。

Gulf of Tonkin Maritime Boundary Agreement
北部湾海洋边界协议

越南和中国,2000 年

此协议划定了中越在北部湾的海洋边界,成为中国唯一已解决的海洋边界。如需了解更深层次的见解,请查看 Isaac Kardon 的近期 AMTI 分析文章《另一个北部湾事件:中国遗忘的海洋和解》。

主要内容:

  • 中国愿意就海洋边界进行协商并做出让步,包括在北部湾给予越南更多面积,以承认其更长的海岸线和岛屿。
  • 共享边界两侧渔业的附带协议是解决方案的关键。
  • 石油天然气所有权等难点问题必须“搁置”,以达成一致。
  • 在判定海洋权益时,该协议没有忽略岛屿,但仅提供了部分效应。
Singapore-Malaysia Pedrea Branca Dispute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白礁岛争端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2008 年

海牙国际法庭 (ICJ) 解决了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长达数十年的白礁岛、南礁和中岩礁争端,将白礁岛判给新加坡,中岩礁判给马来西亚,南礁则“视它所在海域位置而定”。

主要内容:

  • 第三方仲裁可以解决存在已久、看似棘手的争端,但只有在双方政治承诺的前提下。
  • 如果不定期行使,历史主张将失去价值。柔佛(现在是马来西亚的一部分)的苏丹原本拥有白礁岛的主权,但多年来,一直由新加坡行使主权,马来西亚对此无法抗议。
  • 低潮高地不能独立成为领土。法庭裁定,南礁在涨潮时被没入水下,应属于对海床拥有主权的国家,这需要由之后的领海划界来决定。
Malaysia-Vietnam Continental Shelf Joint Submission
马来西亚和越南就大陆架边界问题联合提交意见书

马来西亚和越南,2009 年

马来西亚和越南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提交意见书,这种情况十分少见,在意见书中,他们将对海床的主张延伸到南海南部,但同意在争议区域进行共同开发。

主要内容:

  • 对于明确划定边界,资源共享协议可能是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
  • 根据该意见书,相较于延伸大陆架的争议主张,每个国家有权优先拥有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每个国家可延伸其大陆架,直至达到另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边界,但不得超过该边界。
  • 菲律宾反对是因为该意见书可能会侵犯其自己的延伸大陆架,这显示了多边争端中双边协议的困难性。
  • 该事件显示了面对历史主张,海洋法律的局限性。菲律宾还提出异议,表示意见书忽略了其对马来西亚沙巴州的部分主张,而中国表示,存在争议的海床位于其“九段线”内。
Bangladesh-Myanmar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孟加拉国和缅甸的海洋边界争端

缅甸和孟加拉国,2012 年

孟加拉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是国际海洋法法庭 (ITLOS) 的首次裁决。如需了解更多内容,请阅读 Sarah Watson 的 AMTI 分析文章《孟加拉国/缅甸海洋争端:和平解决的经验》。

主要内容:

  • ITLOS 等法庭可用于和平解决亚洲的争端。
  • 如果接受和解,则两个国家/地区均可获得他们之前被否认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 在公平划界中,特殊情况,如孟加拉国的凹形海岸线,是重要考虑因素。
  • 解决争端可产生积极的涟漪效应;ICJ 在两年后划定了印度和孟加拉国的海洋边界。
Japan-Taiwan Fisheries Agreement
日本和台湾的渔业协定

日本和台湾,2013 年

日本和台湾围绕有争议的钓鱼岛(不包括其 12 海里领海)设定了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双方的渔民均可进行捕捞作业。Tetsuo Kotani 在新的 AMTI 分析文章中更深入地探讨了该协定,请参见《日本和台湾的渔业协定:战略成功或战术失败?》。

主要内容:

  • 随着日本政府将争议岛屿国有化,该协定是缓解双方紧张关系的关键,与中国采取的对抗性方法形成强烈对比。
  • 即使在战略互信相对较低的东北亚,有争议的领土争端也可以搁置,以实现进一步互惠互利的经济目标。
  • 政治关切有助于确定战略协商目标;日方的主要关注点是阻止台北与北京就钓鱼岛形成统一战线。
  • 达成协定只是第一步。渔业协定的有效实施仍在进行,并且在未来几年将持续。
Indonesia-Philippines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海洋边界争端

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2014 年

经过 20 年的协商后,2009 年菲律宾决定使其海洋主张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持一致,这为就西里伯斯海的专属经济区边界达成一致意见铺平了道路。

主要内容:

  • 撇开历史主张——此案件中是指根据 1898 年《西班牙条约》划定的菲律宾边界——为解决争端打开了大门,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标。
  • 划界可以逐步完成;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承诺下一步解决大陆架重叠问题。
  • 无论边界如何,声索方仍然可以就重要举措展开合作,2007 年在这些海域制定的《珊瑚大三角计划》(Coral Triangle Initiative) 便可证明这一点。
  • 在一些方面面临棘手的争端,如南海,并不妨碍国家/地区在其他边界问题上取得进展。